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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首次就加税清单加税税率等问题答疑

对重合商品加征关税税率为各轮加征关税税率之和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时间:2019-08-30 编辑:黄菊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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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答记者问》的公告,首次就加税税率,加税商品清单中重复出现的商品,如何计算税税率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答复。

问:请问企业目前如何获知自美进口商品的加征关税税率?

答:2018年3月8日,美以保护国家安全为由,在“232条款”项下对多个经济体原产的钢铁及铝产品分别加征25%、10%关税,涉及自华进口约30亿美元。对此,税委会发布《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的通知》(税委会〔2018〕13号),决定自2018年4月2日起,对美约30亿美元商品中止关税减让,分别加征25%、15%关税。

2018年以来,美方在“301条款”项下已分三轮五次对我输美商品实施加征关税措施,我对此予以坚决反制。第一轮反制,我对美约500亿美元商品,分别于2018年7月6日(约340亿美元)、8月23日(约160亿美元)起分两批与美方同步加征25%关税。340亿美元清单商品及加征税率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5号),160亿美元清单商品及加征税率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7号)。

第二轮反制,我对美约600亿美元商品分两次加征,第一次于2018年9月24日起与美方同步加征10%、5%关税,第二次从2019年6月1日起提高加征税率,加征25%、20%、10%、5%关税。对于600亿美元商品清单,税委会先后发布了三份公告。目前实施加征的商品范围及加征税率请见最近一份公告,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提高加征关税税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3号)。

第三轮反制,即8月2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三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4号),对约750亿美元商品分两批加征10%、5%不等关税。对于第一轮、第二轮反制措施中曾暂停加征关税的汽车及零部件,恢复加征措施见8月2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恢复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5号)。

对未列入上述措施范围的商品,不加征我为反制美232、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

问:请问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中重复出现的商品,如何计算加征关税税率?

答:上述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中,有部分商品重合。对这些商品,加征关税税率为各轮加征关税税率之和。其中,对恢复加征第一、二轮反制措施关税的部分汽车及零部件,进一步加征第三轮反制措施关税。

问:请问针对8月23日公布的两项措施中的商品,将如何开展对美加征关税排除工作?

答:750亿美元商品清单中,有部分和第一、二轮反制措施关税商品范围重合,已经纳入前两批可申请排除范围。这些商品如果属于经审核确定的排除商品,按排除办法,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各轮关税。750亿美元商品清单中,未纳入前两批可申请排除范围的商品,将纳入第三批可申请排除的范围,接受申请办法将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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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关税 科学仪器    浏览量:4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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