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技术方案 » 产品应用 » 正文

电磁辐射知多少 电磁辐射分析仪带你认识身边的电磁场


  来源: 中国计量院能源环境所 时间:2019-10-24 编辑:仪商WXF
分享到:



中国计量院能源环境所在电磁辐射对人体影响方面也开展了相应的研究。实验装置如图所示,可以模拟人头部在受到手机辐射后吸收电磁波,并测量人体吸收的电磁波能量。

中国计量院模拟实验装置

实验结果显示,不同型号的手机或者无线设备使用时人体吸收的电磁波能量不同,吸收的电磁波能量大小与无线设备的天线位置、使用习惯、和人体距离等密切相关。国家标准要求制造商在产品说明书里面标示该手机的SAR最大值,因此消费者可以在说明书里面关注自己购买的手机的电磁辐射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我们使用手机的时候,手机不一定会处于“最大发射功率”情况下,因此接受的辐射会比标示的SAR最大值小。

一般情况下,当手机信号“不满格”——即接收到基站的信号比较弱时,手机通话时的发射功率会较信号满格时大。这种情况是由于手机距离基站比较远,或手机处于地铁车厢或电梯等屏蔽空间内造成的,我们只要尽量避免在此时接打手机或使用耳机就可以了。

除明确的热效应以外,电磁辐射还有非热效应和累积效应,但这些都是在极端情况下才会出现的,比如当人体触电,或长时间接触能量密度很高的电磁波时,肌肉或神经会受到一定刺激。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电磁辐射会使人“患癌”“患白血病”或“记忆衰退”等。

目前,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对致癌类物质的划分,射频电磁波辐射和低频磁场属于2B类物质,低频电场属于3类物质。这是什么概念呢?

IARC将人类常接触的物质分为1234四类,其中1类物质,是指对人类确定致癌的物质——香烟、酒、太阳光、槟榔、中式咸鱼、空气污染等等都被列为1类致癌物;2A类物质对人类致癌性证据有限,但对试验动物致癌性证据充分;2B类致癌物质对人类致癌证据有限,对试验动物致癌证据不充分,或对人类致癌性证据不足,对试验动物致癌性证据充分;3类为对人类致癌性可疑,但尚无充分的人体或动物数据;4类则对人类很可能不致癌。

如此看来,被列入2B类和3类的电磁辐射是不是就没那么可怕了呢?

当然,脱离“剂量”说电磁辐射安全无害也是在“耍流氓”——这和辐射的功率、频率、与辐射源的距离、受辐射时间等有关——微波炉、电磁炉等未正常使用或密封性变差等导致的漏磁,辐射危害就不容小觑。

那么,我们怎么保证生活中遇到的电磁辐射剂量是安全的呢?

三、如何防护电磁辐射?

一方面,国际非电离辐射保护委员会(ICNIRP)、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等国际组织通过收集电磁辐射相关研究,制定了电磁辐射的相关标准,可以保障相关电子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对人体安全。许多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比如我国的《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就参考ICNIRPIEC的相关标准,规定了大家身边1Hz~300GHz范围内电磁场的“大小”安全限值以及评价方法等,如移动基站等设备的电磁环境须控制在12V/m以内,并由我国的环保部门相关机构进行严格的监测和管理等等。同样,我国《移动电话电磁辐射局部暴露标准》(GB21288-2007)规定移动电话的电磁辐射比吸收率值(SAR值)要低于2W/kg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标准中的“安全限值”是根据相关试验等得到电磁辐射可能会危害健康的“临界值”,并以此除以5~10等方式来确定的。但并不是说只要超过了安全限值就一定会对健康造成危险。总之,如果我们正确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的电子设备或家用电器,健康将不会受到负面影响,大可放心。

关键词:电磁辐射,分析仪,电磁场    浏览量:1287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仪商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仪商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使用。
经本网授权使用,并注明"来源:仪商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归原版权所有人所有。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有作品的内容、版权以及其它问题的,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本网转载自其它媒体或授权刊载,如有作品内容、版权以及其它问题的,请联系我们。相关合作、投稿、转载授权等事宜,请联系本网。
QQ:2268148259、3050252122。


让制造业不缺测试测量工程师

最新发布
行业动态
技术方案
国际资讯
仪商专题
按分类浏览
Copyright © 2023- 86171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广州德禄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站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电话:020-34224268 传真: 020-34113782

粤公网安备 44010502000033号

粤ICP备16022018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