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工作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其中最大的特点是突出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的自主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
此外,通知中还提到要简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不再提供单位内部会商意见,但应将单位内部会商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
当然,通知中也强调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详细内容如下:
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
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库[2016]19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有关意见》有关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全面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重要基础。中央单位应随部门预算编制一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执行中部门预算资金调剂(包括追加、追减或调整结构)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部门预算调剂的有关程序和规定一并办理,由主管预算单位报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审核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