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硅片项目水耗低于1400吨/百万片;
3.电池项目水耗低于1500吨/MWp。
(四)其他生产单耗需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四、环境保护
(一)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形象评价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并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依规在规定时限内申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放污染物,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二)废气、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及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工业固体废物应依法分类贮存、转移、处置或综合利用,企业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59)相关要求,SiCl4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有资质单位进行妥善利用或处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污染物产生应符合《光伏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I级基准值要求,现有项目应满足II级基准值要求。
(三)鼓励企业通过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64温室气体核证、PAS2050/ISO/TS14067碳足迹认证。鼓励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废弃光伏产品回收与利用处理网络体系。
(四)光伏制造企业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五、质量管理
(一)光伏制造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配备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电池及电池组件生产企业应配备AAA级太阳模拟器、高低温环境试验箱等关键检测设备,鼓励企业建设具备CNAS认可资质的实验室。
(二)光伏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通过国家批准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
(三)企业应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组件使用寿命不低于25年,质保期不少于10年,逆变器质保期不少于5年。
(四)企业应建立相应的产品可追溯制度。
六、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一)光伏制造项目应当严格落实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要求。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当年及上一年度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达到三级以上。
(三)企业应当依法落实职业病预防以及防治管理措施。
(四)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七、监督与管理
(一)申报本规范条件的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应当满足本规范条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