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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喜讯!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可加计抵减5%


  来源: 国科财税管家 时间:2023-09-12 编辑:白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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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3年9月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3年第43号公告,明确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本文将详细分析该政策对企业利润的影响、以及讲解了如何进行对应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



A、政策原文


现将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二、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五、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六、先进制造业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3日


B、该政策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执行该政策后对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利润影响主要来自于增值税加计抵减部分导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纳税额减少产生的利得。


下面以案例分析对利润的具体影响:


假设:


1、某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税率13%,增值税附加税费合计10%,企业所得税税率15%,毛利率25%,当月不含税销售额5000万元,无出口业务;


2、产品成本中能够取得进项的比例为80%(制造业一般人工成本无进项可抵扣);


3、销售费用率5%,销售费用可取得进项的比例为30%;


4、管理费用率4%,管理费用可取得进项的比例为10%;研发费用率3%,均符合加计扣除,无进项;

关键词:制造业 企业增值税 增值税抵减政策    浏览量:1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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