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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释义简读


  来源: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时间:2018-07-12 编辑:夏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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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服务规范》目前尚不具有强制约束力,采购实践中,当与行业以及地方行政部门的规定发生矛盾时,市场主体只能选择使用强制规定。但是,《采购服务规范》代表了招标采购服务行业共同的价值基础与发展趋势,具有广泛的市场影响力和价值引导力,并随着行业自律响应范围的日益扩大,其影响和引导作用必将得到充分发挥。《采购服务规范》将结合行业实践需要逐步完善,并计划申请列入国家标准。

三、适用范围

1、《采购服务规范》适用主体。依法设立的招标采购代理服务中介机构提供的非招标方式的采购服务工作,也适用于各类市场采购人(主要指企业)设立专职机构(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服务工作。

同时,提出了采购从业人员的专业服务能力要求。按照采购服务对技术、经济、管理和法律政策等专业知识以及综合解决采购实际问题的需求,提出了采购专业服务能力水平的具体要求。

2、《采购服务规范》适用采购项目。企事业单位各类非招标方式的采购交易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符合法定条件或者在规模标准限额以下,可以免于招标的项目;或者招标后不满足招标竞争要求,依法不再招标的项目等,均可以采用本规范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本规范虽然不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但是,使用各类政府预算资金且在政府采购管理范围之外的项目采购可以参照使用。

四、采购方式

《采购服务规范》通过对传统采购方式的总结提炼和优化改造,按照采购方式的共性特点归类并区别于政府采购方式的需要,组合形成四种采购方式和一种采购组织形式,每一种采购方式均来源于行业实践,但又不完全等同于传统采购操作方法,其采购方式的内涵定义及其主要适应情形如下:

1、谈判采购。包括传统的竞争性谈判与磋商采购。采购人通过公告或者直接邀请两家以上合格潜在供应商参与项目采购竞争性交易。采购人组建的谈判小组,基于项目谈判采购文件与供应商响应文件,与响应供应商分别依次进行一轮或者多轮(交流)及谈判,并依据谈判采购文件、供应商最终响应文件及其供应标的物的技术、经济、商务等方案要素进行评审和比较,采购人根据谈判小组最终谈判和评审比较结果及其推荐意见,综合研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谈判采购通常适用以下情形:

1)采购项目需求方案不明确。采购人不能自行一次准确提出项目采购需求及其技术标准,需要与供应商交流谈判和比较分析后,研究确定采购项目需求及其技术标准的;

2)采购项目的市场资源供应不充裕,市场潜在供应商明确有限几家,或者通过公告邀请后的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者采购项目不宜公开,只能从已知有限供应商中选择。

谈判采购根据采购项目需求和技术特性,可以分别选择综合评价办法(适用技术需求多方案),或者最低价评价办法(适用技术需求标准统一)。

2、询比采购。包括传统的询价与比选(类似简化招标)。采购人通过公告或者直接邀请三家以上合格潜在供应商参与项目采购竞争性交易。采购人组建的评审小组依据询比采购文件,对供应商一次性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采购人根据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及其推荐意见,研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询比采购通常适用于采购人可准确提出采购需求、市场资源供应充裕,竞争比较充分的采购项目。其中,标准通用货物通常使用最低价评价办法(即传统的询价采购);单件性以及需求复杂的工程与服务项目一般使用综合评价办法(即传统的比选采购)。

3、竞价采购。采购人通过采购文件约定供应商资格条件、价格竞争要素和竞争规则,参与竞价采购的合格供应商在约定的轮次或时限内依次提交竞争性报价(或者包括其他竞争因素)并按照约定规则计算价格(或者综合得分)排序,采购人按照约定规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竞价采购通常依托互联网电子平台在线进行价格竞争。

竞价采购通常适用于供应商数量相对充足,且技术规格标准通用,参数完整明确的采购项目,通常约定以价格为竞争要素,也可同时约定项目质量指标、交货期、寿命期等可量化的竞争因素。对于采购技术标准和价格判别比较复杂困难,且涉及安全生产与运营的项目,采购人可以事先约定并告知潜在供应商,需对最终竞争价格进行评审可靠后,确定成交。

以价格竞争为主的物资出售、权益出让等交易活动,可参照竞价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关键词:招标采购 规范    浏览量: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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