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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8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一直在稳步提升,电池驱动的汽车越来越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动力电池管理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针对已生产和已进口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管理规定》第四条明确指出,“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对已生产和已进口但未纳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规定施行12个月内将相关溯源信息补传至溯源管理平台”。

《动力电池管理规定》对新能源汽车电池的维修、更换以及回收都给出了细则。第十条提出,“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维修商、电池租赁企业等应在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后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信息。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溯源信息”。第十一条强调,“回收服务网点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移交后,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信息。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入库、移交出库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对于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处理,《动力电池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提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在接收报废新能源汽车,并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废旧动力蓄电池拆卸并移交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并在第十五条强调,“再生利用企业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接收入库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完成再生利用及最终处理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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