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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令”和“科技进步法”推进采购国产仪器?格局小了!

2021年12月24日,“主席令”掷地有声,《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通过。法令出台受到行业热议,众多跃然“屏”上的媒体文章与“法令”内容是否真的一致?一昧的头脑发热不如认真阅读发现真相!


通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全篇,全文未涉及“推进采购国产仪器”,甚至未出现“国产”两字!点击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全文。


近期多家自媒体对“主席令”和“科技进步法”出台进行报道


首先,要确认的是“国产科学仪器被点名”、“推进采购国产仪器”、“未来政府、民间采购的橄榄枝会抛向国内厂商”等内容,只是被解读出的“标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全文、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对该法的解读中,或许会得出最为客观中肯的结论。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肖尤丹表示,2007年的科技进步法在国家科技治理体系法治化上实现了政府与市场功能关系的再定位,本次修法就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了基础研究在创新体系中核心地位、央地关系重塑和国内国际并重和创新安全统筹的更大升级。


那么,我们经常提到的“国产”到底指的是哪些?


近几年,我国积极鼓励本土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推进高精尖产品国产化。同时,在目前市场经济体制下,外资企业通过在境内独立法人建厂、研发和生产,实现技术创新转化,也同样的为中国经济发展贡献力量。在全球化的今天,所谓的“国产”概念早已超出对于“土生土长”这样的描述,而在法律中,并无“国产”之概念,而多以“境内法人”以概括。


作为立法必须体现的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九十一条中明确了以下内容:

“对境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科技创新产品、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


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通过订购方式实施。采购人应当优先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产品研发合格后按约定采购。”


该法条的着重点主要有两点:第一,对境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的科技创新产品、服务一视同仁,未进行中外企业区分。因此不论是国内“土生土长”的企业,还是进入中国的外资企业,只要有好的、创新的技术,都一视同仁、一样欢迎!第二,符合质量要求的政府采购不应该找理由不买(例如以商业业绩为理由予以限制);尤其是对“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言下之意就是政府采购应该自己先试用创新产品和服务,不能自己不用呼吁别人用。


通过立法政策推进采购国产仪器?这样的格局小了!


国际环境的改变和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使科技事业发展环境发生历史性变革。此法的目的是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并为之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表示:时隔十四年再次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体现了国家对于科技事业的重视,着力健全科技创新保障措施,完善国家创新体系,着力破除自主创新障碍因素。


国家对于科技进步的态度从来不是固步自封,而是采取“开放”、“包容”的政策。修订法条中多次提到鼓励境外组织和个人参与科学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


第四十九条,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中国境内依法独立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也可以与中国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联合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八十三条 国家扩大科学技术计划对外开放合作,鼓励在华外资企业、外籍科学技术人员等承担和参与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完善境外科学技术人员参与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机制。


第八十四条 国家完善相关社会服务和保障措施,鼓励在国外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回国,吸引外籍科学技术人员到中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科学技术组织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聘用境外科学技术人员。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聘用境外科学技术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应当为其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


新一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真正意义在于“坚持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让我国科技事业走向独具特色的发展新模式。推动国际合作,保持对外开放”的发展态度,不仅符合十八大以来党的发展政策,也与2021—2035年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和科技强国行动纲要相互呼应。同时也再次强调了,对于“各个企业公平竞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用产品技术实力赢得认可”的态度。


随着中国申请加入CPTPP,对外开放的胸怀更加敞开,国内市场向世界释放善意的信号,更多国际资本与创新科技将搭上中国高速发展的“顺风车”为中国科技发展助力,也将有更多外企逐渐本土化以适应中国市场并加强在中国的立足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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