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需要“透气”
发布日期:2016-09-09 16:54

 近日,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发文明确了“松绑”后的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今后该省高校和科研院所在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时将获更大自主权。

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松绑”后的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规定,主要针对的采购主体为高校和科研院所。涉及的采购品目包括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用于科研项目的仪器设备。


对于科研仪器设备的认定程序,该省采购办规定,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3人以上相关人员进行论证采购品目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并形成论证意见,相关人员需要在专家论证意见表上签字,并作为政府采购档案一并保存。

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组织程序方面,该省采购办规定,相关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网上按部门集中采购程序申报部门集中采购计划,同时上传附件《专家论证意见表》。由政府采购办将采购计划批复下达采购单位。采购方式由采购单位根据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需求自行决定,采购方式选择:“部门集中采购公开招标科研、部门集中采购竞争性谈判科研等”。采购单位可以按内部程序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

黑龙江省采购办还强调,相关单位要制定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部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运行规程组织实施,规范运作。各相关监督部门按各自职能对各单位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实施监管。

据了解,黑龙江省采购办此次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松绑”的举措旨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黑龙江省省委关于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相关要求。中办、国办7月公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改进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管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财政部要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优化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服务。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

今年8月,黑龙江省政府印发的《黑龙江省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方案》也要求,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对科研经费预算调整、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使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活动创造宽松条件。

关键词:仪器仪表 测试测量 科研仪器 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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