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注册计量师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注册计量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称谓;
(二)在注册的工作单位和规定范围内依法从事计量技术工作,履行岗位职责;
(三)参加继续教育;
(四)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五)在相关计量技术工作文件上签字;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八条 注册计量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
(三)保证计量技术工作的真实、可靠,以及原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准确、真实、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在计量技术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技术或商业秘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一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职称;取得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可按照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有关要求,认定其具备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三十条 注册计量师的注册管理以及继续教育等具体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检定员证》继续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人事部、原质检总局印发的《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6〕40号)同时废止。根据国人部发〔2006〕40号文件取得的一级注册计量师、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题阅卷等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考试组织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一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设《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测量数据处理与计量专业实务》《计量专业案例分析》3个科目。
第三条 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设《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计量专业实务与案例分析》2个科目。
第四条 参加一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各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一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
参加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各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已取得工程系列或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参加一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时,可免试《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科目,只参加《测量数据处理与计量专业实务》《计量专业案例分析》科目考试。免试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一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