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聚焦 » 热点头条 » 正文

才35℃?解读红外热成像做体温筛检靠谱嘛?


  来源: 海康威视热成像 时间:2020-02-18 编辑:仪商WXF
分享到:



1)使用热成像测温式,影响的外部因素主要有环境和目标距离。

先看看测温环境的影响: (如下部分内容引用自行业自媒体,如有侵权请立即与我们联系)


环境温度,一来对人体测温这类高精度设备会有影响,尤其是北方的低温,二来室外环境下,人体体表的温度由于风吹日晒等的影响,也反馈不了正常的体温。这就好比冬天我们在室外觉得冷,是因为人体体表温度受环境影响降低了,所以会觉得冷。所以,户外测温会比实际体温要低,热成像人体测温一般建议在室内相对稳定的环境下使用。


传统红外热成像测温仪存在误识别其他高温物体,如手机、充电宝的情况,或者在大量人员通行相互遮挡时容易漏检或者难于确认超温目标。海康威视热成像在传统热成像的基础上进行优化,加入人脸检测技术,只检测人脸区域温度。这样就能可以避免大量的其他高温物体带来的误报影响。


再看看目标距离的影响:



热辐射传播衰减示意


从热成像原理可知,由于是接收物体的热辐射,而热辐射会随着距离衰减,所以距离越远,检测到的物体的热辐射会越小,体温也会越低。就好像围坐在火炉旁,离得越远的往往越感受不到热量。所以,热成像做体温筛检,都会有个推荐距离,原因是如果距离过远,则会出现测温数值偏低,导致测量不准确。



内部测试:未达合适距离人员测温偏低现象


2)、就产品而言,影响热成像测温精度的主要因素有:探测器、制造标定工艺、测温算法。


热成像测温精度影响的产品因素

先是热成像探测器的选择。一般按探测器的封装形式不同有金属封装、陶瓷封装、晶元封装等选择,这里有一点值得注意:由于金属封装探测器上的TEC温控模块功耗高,在不同环温下功率不一致,整机温升差异较大,就会导致测温补偿算法很难给予精确的补偿,导致热成像设备测温稳定性和一致性会比较差。所以,一般用于非测温观测型热成像产品,业界普遍不会采用金属封装探测器来做测温产品。


再是制造标定工艺的影响。一般各家做法不一样,核心还是要看厂家在生产制造上的投入,业内比如海康威视,采用的是先进的恒温无尘自动化制造工艺,从而来提升产品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然后是测温补偿算法。前面提到“测温补偿算法调整测温值至更方便理解的人体体内温度”,所以,测温补偿算法的精准度就非常重要了,这就要求有大量的人体测温实战数据积累,并结合大数据分析,得出测温补偿规律,所以数据越多越复杂,得出的补偿算法就越准。


3)、热成像人体测温精度可以达到多少?


目前市面上主要有两种人体测温,一种精度±0.5℃,这类产品通常是业界的专业热成像厂家,他们通过多年的技术积累突破了±0.5℃精度无黑体的人体测温技术。还有一种是精度±0.3℃,这类方案通常都需要配置一个黑体,用于测温设备进行实时校准补偿。


无论是±0.5还是±0.3,其实都是满足人体测温筛检的要求的,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24日发布的文件,文件中提到针对专业医疗级红外额温计“误差在±0.5℃以内的认为体温的统计估计值准确”,因此,定位于非专业医疗级测量手段、对人员进行快速初步筛查的热成像人体测温,完全可以满足“体温初筛”的要求。从各专业厂家(海康威视、高德红外等)推广的方案和目前市场上的项目反馈来看,±0.5℃精度是完全可以达到人体体温初步筛查要求的。


我们可以了解到,目前市面上的±0.3,±0.5精度的人体测温产品都是满足国家相关要求的,但是还有一种号称能达到±0.1精度的产品,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关键词:解读 红外热成像 体温筛检    浏览量:2503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仪商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仪商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使用。
经本网授权使用,并注明"来源:仪商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归原版权所有人所有。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有作品的内容、版权以及其它问题的,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本网转载自其它媒体或授权刊载,如有作品内容、版权以及其它问题的,请联系我们。相关合作、投稿、转载授权等事宜,请联系本网。
QQ:2268148259、3050252122。


让制造业不缺测试测量工程师

最新发布
行业动态
行业聚焦
国际资讯
仪商专题
按分类浏览
Copyright © 2023- 86171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广州德禄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站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电话:020-34224268 传真: 020-34113782

粤公网安备 44010502000033号

粤ICP备16022018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