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支持硬科技孵化器运营。支持各类主体在怀柔科学城建设仪器新材料、医学仪器、智能传感等硬科技孵化器或加速器,提供专业化、精细化的孵化服务。根据服务效果,以入驻、孵化企业实际使用面积为基准,按照不高于租金总额的50%、单价不超过1.5元/平方米/天、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期限自注册起最长36个月。孵化器在孵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增达到10家,每增加1家奖励孵化器运营单位5万元。对孵化企业毕业落户怀柔科学城的,给予孵化器20万元/家的奖励。
(十)支持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会议会展活动。支持各类主体围绕科学仪器和传感器细分领域,在怀柔科学城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学术会议、专业会议以及各类论坛等产业促进活动。根据年度举办会议论坛等活动的数量、质量和效益,按照不超过场地租金等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举办会展的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的资金奖励。
(十一)支持科学仪器科技服务业发展。对专业服务机构为科学仪器和传感器相关创新主体提供科技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供需资源对接等咨询服务业务等,根据年度服务效果,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四、支持科学仪器创新产品拓展应用市场
(十二)优化科研仪器创新产品采购程序。集中采购招标入围的产品不能满足科研用途需要的,承担单位可自行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对符合功能要求、技术参数标准的仪器设备,可一次性集中提出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由主管预算单位归集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财政部门将予以优先审批。
第三章 申请流程与监督管理
(十三)怀柔科学城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的申请审核工作,一般程序为:
1.提交申请材料。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多项资金支持的,应按照对应条款,分别提供相应申请材料。对同一项目或事项已获得北京市同类相关政策支持的,本措施不予重复支持。
2.受理和初审。申请资格或资质认定类支持的,由怀柔科学城管理委员会相关处室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申请评审类支持的,由怀柔科学城管理委员会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结论。
3.提交审批。怀柔科学城管理委员会相关处室将申报项目初步审核意见、评审结论报怀柔科学城管理委员会最终审定。
4.公示、签订协议及拨付资金。审核通过后,由怀柔科学城管理委员会通过网站对拟支持的项目及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核发批复,根据项目情况签订实施协议并拨付资金;公示有异议的,重新调查核实。
(十四)监督管理
1.怀柔科学城管理委员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接受怀柔科学城管理委员会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及时向怀柔科学城管理委员会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同时应配合做好绩效评价、项目验收、宣传、调研、报送信息、档案管理等工作。
2.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北京市、怀柔科学城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取消申请资格,将违反规定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将依法解除协议、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今后不再受理其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本政策由怀柔科学城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