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通知称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
发布日期:2016-11-24 11:34
近日,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等。
通知明确,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变化不再符合退税资格的认定条件或发生涉税违法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
通知称,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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