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售食品需在第三方平台实行实名登记和验证制定,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依法取得许可证件。
社会治理
陈谞谈到,新《食品安全法》在社会治理方面的创新主要有建立了贡献褒奖制度、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责任保险制度,此外还强化了部门之间重大事项协同、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并完善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另外,陈谞强调,食品安全信息平台由国家统一建立,统一发布公开制度;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准确、及时,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品安全信息后,应立刻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
责任治理
在责任治理上的创新,陈谞作了如下阐述:“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坚持刑事责任优先原则。即对非法添加化学物质、经营病死畜禽、生产经营有害物质超过标准限量的食品等违法行为,先按照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判断。构成犯罪,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予以行政处罚;对于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相关法律处罚以外,给予额外处罚。”
他还补充道:“对于发生多次违法行为的,要加大处罚力度。食品生产经营者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营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同时,还提高了财产罚数额,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币金额不足一万元,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以下的罚款,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币金额的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最后,陈谞强调,新《食品安全法》还强化了从业禁止处罚和声誉罚力度,并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在处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或从事食品生产管理工作。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