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条形码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909号)有效期延至2015年7月31日,有效期满后,自行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和降低手机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890号)、《国家计委关于无线电设备型号认证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3]345号)、《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修订中国船级社检验计费规定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2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认证人员考核注册培训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90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认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90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0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9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计费人日数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3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认证人员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1518号),以及其他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规定,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