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项产品以各参加方在世贸组织的承诺税率为基础,分年逐步降低并最终取消关税。在关税减让谈判中,我国始终强调开放必须考虑各参加方的关税税率水平 和相关产业的承受能力,降税过程应循序渐进。从谈判结果看,各参加方在降税期上有所差异,体现了发展中成员在降税期上的合理诉求。对于201项信息技术产 品,日本承诺在实施时立即取消全部关税,美国承诺在3年后取消全部关税,欧盟承诺在3年后对97%的产品取消关税,我国除现行税率为零的产品外,承诺在3 年后对27%的产品取消关税,5年后对24%的产品取消关税,7年后对12%的产品取消关税。以上降税安排体现了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在权利与义务上的大 体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