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辐射环境监测包括陆地和领海的区域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核设施、伴有电离或电磁辐射设施周围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及核与辐射设施的事故(事件)预警监测和应急监测。31个省(市、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厅)参与并负责本辖区内的辐射环境监测工作。
据悉,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中的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基本覆盖了中国大陆(不包括台湾省)各直辖市、省会城市、主要江河、重要湖泊、重要国际河流和近海海域等重要环境敏感点,监测对象覆盖了空气、水、土壤、生物等环境介质。辐射环境质量的数据主要通过国控点的监测获得,编制并公布全国辐射环境质量年报,主要结论通过全国环境状况公报、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网站发布。
我国在几次朝核试验的应急响应和环境辐射监测实践中积累了很多经验,取得了可喜的进步。在朝核试验期间,环境保护部在第一时间启动了应急预案。利用自动监测站和实地取样分析等渠道,全面开展东北及周边地区辐射环境应急监测、人工放射性核素采样分析工作,开展干湿沉降物、大气、土壤、水等样品的采样监测,及时汇集、分析、报送中朝边境地区辐射环境监测数据,每6小时在环境保护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
日本:建有较完整应急监测系统
日本根据《辐射环境监测导则》、《应急辐射环境监测导则》,依据地理环境、行政划分、核设施分布、人口密度、边境领域等条件,建立了一套较完整的有组织、有专业人员负责、多层级网络式全覆盖、静动监测结合、常规和重点并用的辐射环境监测体系。
福岛核事故发生以后,日本的辐射环境监测体系有了进一步调整。目前,福岛事故后期应急监测仍作为日本辐射环境监测的重要部分在进行。
依据《原子力灾害对策指南》,日本建有一套较完整应急监测系统,保证在确有核事故或辐射情况下马上启动应急监测系统,用于判断操作干预水平。
应急监测中心(EMC)由国家高层(原子力灾害对策本部、对策本部事务局—原子力规制委员会)、地方政府和公共团体、核能核技术相关企业及相关公共机关构成。
韩国:政府企业联手监测
韩国的辐射环境监测由政府部门与核电企业共同负责。政府部门的监测主要指的是覆盖全国的监测网,包括分布全韩国的区域监测站(RMS)和韩国核安全研究所(KINS)负责的中央测量实验室(CRMS)。除此之外,各个核电厂各自负责自身的辐射环境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