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1、本项目按合同包进行授标,投标人应对上述合同包中的货物和服务进行完整投标,不得仅对合同包中的部分货物或服务进行投标,否则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本项目合同包2、3、4、5、6、7、8、9、10、11设备均有配置清单,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另册提供的《技术需求说明书》各合同包相应的“配置清单”中货物进行分项报价,未分项报价的,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2)投标人应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及服务的国内企业(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已完成三证合一并办理新版营业执照的供应商,则可以提供新版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3)本项目已办理进口产品论证审核,接受进口产品投标。(4)根据闽检发[2014]7号文的要求,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由投标人住所地或本项目业务发生地检察院出具的针对投标人单位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该函应自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且在开标当日保持有效)。(5) 投标人应提供经审计的2015年度或者2016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2016年9月起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期间至少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同时还需提供2016年9月起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期间投标单位为投标文件中所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中指定的投标人代表缴纳社保或医保的相关证明材料,以社保或医保缴纳管理部门打印的缴纳凭证为准(官网打印须加盖电子章)。(6)应提供投标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a.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清单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b.拟投入本项目的服务人员名单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7)应提供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