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加强科技设施与科研仪器统筹布局,强化与粤港澳大湾区城市和其他省市跨区域开放共享协作与联动。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建立市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协调机制,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市领导作为召集人,统筹规划本市科技设施与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协调解决科技设施与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成立科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评议委员会),由市科技创新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等单位共同组成,协调全市科技设施与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推动制度建设,组织开展科研仪器联合评议。评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创新委。
第十二条 市科技创新委牵头负责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统筹管理和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协调、推动、监督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
(二)制订完善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制度措施;
(三)负责市共享平台建设、管理、维护和宣传推广;
(四)组织召开科研仪器联合评议,开展开放共享考核评价和资助;
(五)在科技研发资金中安排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经费,用于科研仪器联合评议、开放共享考核评价、经费资助和市共享平台建设维护管理及宣传推广等。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科技设施开放共享的统筹管理和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协调、推动、监督科技设施开放共享工作;
(二)制订完善科技设施开放共享的制度措施;
(三)编制发布科技设施开放共享清单,坚持目录化、清单化、动态化的管理原则,列入开放共享目录范围的科技设施,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开,并根据科技设施建成投入使用情况、开放共享服务能力等对清单进行动态更新;
(四)组织召开科技设施评审会议,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科技设施年度开放共享方案、开展日常监管和年度绩效考核;
(五)在部门预算中编制科技设施开放共享经费预算,用于科技设施评审、年度开放共享方案审核、日常监管和绩效考核等;
(六)配合做好市共享平台建设和管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协同推动科技设施与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统筹安排做好科技设施与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经费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 市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保障局、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所属管理单位的科技设施与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管理单位是科技设施与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制定本单位科技设施与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制度,建立健全科技设施与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编制科技设施与科研仪器年度开放共享方案,建立完善的科技设施与科研仪器运行和开放共享情况记录台账;
(三)通过市共享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科技设施与科研仪器分布、利用和开放共享情况等信息;
(四)加强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科技设施管理单位组建财务独立核算或具有独立财务账户的专业化科技设施共享服务团队,承担科技设施运行维护与开放共享服务任务;
(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开放共享考核评价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科技设施管理单位须设立用户委员会,建立用户意见反馈机制;
(六)科技设施与科研仪器运行维护与开放共享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用户委员会是科技设施运行与开放共享的监督和用户联络机构,由用户代表和管理单位代表组成,通过用户选举、推荐等方式确定。委员中管理单位以外的人数应不低于二分之一,需包含企业用户委员。用户委员会主任经委员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