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地方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和编写说明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同时向涉及的有关政府部门、科研院所、计量技术机构、行业协会、有关制造企业、使用单位等相关方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应当覆盖全省各相关地区,并具有较强代表性,征求意见单位一般不少于20家。
第二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处理,形成征求意见汇总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地方技术规范报审稿与编制说明、试验报告、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征求意见汇总表等相关附件,报送归口专业(用)技术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三条 专业(用)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对收到的报审稿和有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提交专业(用)技术委员会审定。
第四章 审 定
第二十四条 审定以会议审定为主,函件审定为辅。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应当进行会议审定。
第二十五条 地方技术规范审定专家组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在相应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主要来自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用)技术委员会、计量技术机构、高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生产和使用单位,人数不少于7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外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并明确一人担任组长。
第二十六条 在审定前1个月,专业(用)技术委员会应当地方技术规范报审稿及有关材料提交审定专家。审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与相关国家、行业技术性文件的兼容性;
(二)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地方技术规范的规范性、严谨性以及试验报告、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的可靠性;
(四)符合公平竞争的规定;
(五)意见采纳情况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七条 会议审定原则上应当取得一致同意。如需要投票表决,应当获得到会专家人数四分之三以上赞成方为通过,并由组长在审定意见书上签字确认。被审定地方技术规范起草人应当参加审定会议,通讯单位委员可列席审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特邀代表列席审定会议。
起草人员、通讯单位委员、特邀代表不参加表决,但应将其意见记录在案。
函件审定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回函赞成方为通过。
会议审定和函件审定应形成审定意见书,并经审定专家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审定意见书应当包括审定时间、地点、审定专家组人员名单、审定意见和结论等。
第二十八条 起草单位按照审定意见修改后,形成报批稿和相关报批材料,于30日内经相关专业(用)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同意后,报省局。
报批材料包含:
(一)地方技术规范报批公文;
(二)地方技术规范报批稿;
(三)地方技术规范报批表;
(四)编制说明;
(五)征求意见汇总表;
(六)审定意见书;
(七)试验报告(如需要);
(八)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如需要);
(九)国际相关技术文件的原文及中译本(如需要);
(十)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省局对地方技术规范报批材料的编写质量、规范性、适用性、兼容性、技术性等进行审核,未通过审核的,省局退回相应专业(用)技术委员会。
第五章 批准发布
第三十条 审核通过的,省局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在总局指定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局批准、编号,以公告形式发布。经复审异议成立的,省局退回相应专业(用)技术委员会,由其指导起草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后重新申请审核。
第三十一条 地方技术规范的编号由其代号(JJG(苏)或JJF(苏))、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代号“JJG(苏)”用于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代号“JJF(苏)”用于地方计量校准规范和其他类型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地方计量校准规范和其他类型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按发布顺序统一编号,编号不重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