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主要涉及市、区两级工业和信息化(区级含青岛高新区投资促进部,下同)、财政部门及申报主体,各自承担主要职责如下: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市级相关政策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进行材料审核、办理资金信息公开、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和支出计划、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相关工作。区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级相关政策组织辖区企业申报、初审、推荐,按要求配合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负责对区级相关政策按职责分工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材料审核、办理资金信息公开、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和支出计划、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配合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等相关工作。
(二)财政部门: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高新区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文件及时拨付资金。
(三)申报主体:未列入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青岛市环境信用黑名单等失信惩戒对象目录;不违反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按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配合做好项目审核工作,如实提供申报材料;配合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申报主体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市、区两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有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区两级工业和信息化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现行政策执行。本细则有效期内,如遇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细则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精密仪器仪表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字〔2023〕18号)的配套文件,自2023年4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