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 正文

打破科技成果转化难的困局

——解读《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仪器仪表商情网 时间:2016-01-15 作者:马爱平
分享到:



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负责人称,《办法》的出台,旨在通过引导银行信贷支持转化科技成果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促进经济发展新旧动力转换,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同时,通过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培育形成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

《办法》将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有机结合,建立中央带动地方、财政资金引导民间资金的共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了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

清华大学基础工业训练中心主任李双寿表示,目前,银行贷款是企业融资的主渠道。由于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较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转化投入能力有限的情况下,难以从银行获得信贷支持,需要政府发挥必要的引导作用,利用财政资金为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增加信用,提供支撑。“这将促进银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融资。”

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负责人也指出,出台《办法》是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重要手段。转化基金通过贷款风险补偿方式,引导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绿色信贷通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将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形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投资+银行信贷”融资链条。

发挥中央+地方的政策叠加作用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是指合作银行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用于转化科技成果的一年期及以上的贷款,贷款资金主要用于转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中的科技成果。

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负责人称,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区域性,因此要充分发挥地方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在资金投入、项目审核和属地管理方面的优势,体现出中央和地方共同支持的政策叠加作用。在实际运作中,地方科技部门将转化科技成果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收集整理,向合作银行推荐。合作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支持的项目,经地方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属于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中的科技成果的,才可享受风险补偿政策。转化基金只与设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合作开展实施贷款风险补偿工作。

在严格的框架内给予银行一定自主权

虽然《办法》给予了合作银行一定的自主权,明确了科技部、财政部不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的决策,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的市场主体,应制定对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的专门政策,可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及贷款的期限和利率。但是同时也对合作银行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财政部教科文司负责人称,合作银行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自身实力较强,服务网点较多;资产状况良好,科技信贷管理机制较完善,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合作银行由受托管理机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并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一般为3年。

此外,合作银行应明确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等,并在转化基金及合作银行网站上公布。对于符合条件的贷款,合作银行应在综合评审、合理定价、风险可控的条件下积极支持,降低贷款成本,提高贷款效率。

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负责人表示,合作银行总行应对各地区发放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加强审核,如实报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项目,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弄虚作假骗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除收回有关资金、取消合作资格外,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社会通报。而受托管理机构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发生重大过失或违规行为等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受到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受托管理资格的处理。


关键词:仪器仪表 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界    浏览量:458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仪商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仪商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使用。
经本网授权使用,并注明"来源:仪商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归原版权所有人所有。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有作品的内容、版权以及其它问题的,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本网转载自其它媒体或授权刊载,如有作品内容、版权以及其它问题的,请联系我们。相关合作、投稿、转载授权等事宜,请联系本网。
QQ:2268148259、3050252122。


让制造业不缺测试测量工程师

最新发布
行业动态
政策法规
国际资讯
仪商专题
按分类浏览
Copyright © 2023- 86171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广州德禄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站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电话:020-34224268 传真: 020-34113782

粤公网安备 44010502000033号

粤ICP备16022018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