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聚焦 » 行业动态 » 正文

红外测温防疫产品需求下降,大立科技如何继续实现业绩增长


  来源: 麦姆斯咨询 时间:2021-03-11 编辑:清风
分享到:



近日,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立科技)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董事会秘书范奇参加接待与交流。


一、 由范奇先生对大立科技近况进行了解读:


1、大立科技在2021年春节前已顺利足额完成9.7亿元增发,增发价格23.51元,股份已于3月2日正式上市;


2、大立科技军品持续向好,截至2021年2月,仅正式公告的军品订单已有3.2亿元,预计高增长态势在“十四五”期间有望保持;


3、大立科技三季报对2020年全年经营业绩的预计,净利润3.8亿元~4.5亿元,增长179.88%~231.43%。公司除防疫业务爆发式增长外,传统主营业务增长也符合预期,实现了2位数以上的快速增长;


4、大立科技核心探测器技术发展持续得到政府支持,继“十二五”、“十三五”期间独立承担“核高基”专项任务后,第三次独立承担电子元器件领域军口重大专项。


5、大立科技每年有15%以上的费用在研发投入,研发投入中60%以上的费用都是投入到了军品科研,为公司的军品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互动交流:


问:防疫产品的需求下降,公司能否继续实现业绩增长?


答:公司判断防疫产品需求将由突击爆发转为长期持续、稳定增长的新阶段,本次疫情显著提高了社会对红外设备的认知度和下游应用领域的潜在机会,如:大健康、养老产业等新行业都对红外人体测温提出了明确的新需求。公司预测防疫产品对公司业绩的贡献占比将显著下降,但得益于公司军品持续快速放量和民品电力、户外狩猎等行业的恢复性增长及“新基建”对巡检机器人等新产业的明显拉动,都为公司 2021年及今后的业绩持续快速增长提供了保障。


问:大立科技民品业务主要以测温为主,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红外领域的民品和一般消费品不太一样,由于成本高,主要还是以政府和大企业的采购为主,这部分客户主要还是无接触式测温的需求,因为目前来看核心器件价格还在千元以上,所以整机价格基本都在两三千块钱以上,这个价位实际是限制了它在民用领域的应用,我们始终相信在民用领域的推广肯定跟价格区间直接挂钩。所以我们在民品领域的产品升级,除了红外产品之外,主要在拓展机器人的领域,依托我们的电力优势渠道,拓展了轨道交通、数据机房等客户。


问:请介绍下制冷和非制冷红外两种技术优劣,非制冷红外技术是否正在取代制冷红外技术?


答:从物理原理上比较,制冷红外探测器是光-电探测器,非制冷红外探测器是热-电探测器。制冷红外探测器从灵敏度、响应率、积分时间等诸多方面皆远高于非制冷,两者间是数量级的差距,也就是在军用特别是小体积、高性能的应用场景下只能使用制冷型探测器的原因。非制冷最大的优势是相较于制冷的低成本,使其可以在单兵装备、工业测温及民用领域推广应用。两者间不是取代关系,而是根据应用场景的选择不同。


问:请比较下非制冷红外两种技术路线的优劣


答:非晶硅较氧化钒有三个明显优势,首先,热响应时间只有氧化钒时间的一半,特别适合高速运动平台应用,如车载、导引头等;其次,工艺兼容性好,和半导体生产工艺完全兼容,便于发展高分辨率,大立科技在2019年已推出了业内第一款600万像素的探测器,而多家友商氧化钒的产品水平还停留在100万像素左右;其三,产品稳定性好,在测温应用场合优势突出。总结来看,非晶硅的优势在于高分辨率和快速响应,适用于大视场观测、运动及测温等场景;氧化钒的优势在于灵敏度略高,适用于静态观察场景。


关键词:大立科技 红外测温 红外探测器    浏览量:928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仪商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仪商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使用。
经本网授权使用,并注明"来源:仪商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归原版权所有人所有。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有作品的内容、版权以及其它问题的,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本网转载自其它媒体或授权刊载,如有作品内容、版权以及其它问题的,请联系我们。相关合作、投稿、转载授权等事宜,请联系本网。
QQ:2268148259、3050252122。


让制造业不缺测试测量工程师

最新发布
行业动态
行业聚焦
国际资讯
仪商专题
按分类浏览
Copyright © 2023- 86171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广州德禄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站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电话:020-34224268 传真: 020-34113782

粤公网安备 44010502000033号

粤ICP备16022018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