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开放运行满3年的实验室应当参加定期评估。
第三十条 教育部负责实验室定期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估规则,委托和指导第三方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并处理异议。
第三十一条 定期评估主要对实验室5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程序分为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定期评估工作按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
第三十二条 教育部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未通过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实验室序列;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通过验收后,统一命名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大学),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University),Ministry of Education。如:神经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北京大学),Key Laboratory of Neuroscience(Peking University), Ministry of Education。
第三十四条 在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凡是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应按照 《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另行发布。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教技〔2003〕2号)同时废止。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定期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5年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发展。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研究团队建设、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开放与运行管理。
第三条 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依靠专家,注重实效,动态调整,以评促建的原则,采取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
第四条 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教育部可根据情况对实验室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五条 所有通过验收并且正式开放运行期满3年的实验室均应参加评估,未满3年的实验室可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估。依托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和依托地方高等学校建设的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定和程序参加评估。
第六条 教育部科技司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包括:制订实验室评估规则,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建立评估专家库,选择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的实名异议,对评估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