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标准 » 正文

教育部印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5年修订)》


  来源: 仪器仪表商情网 时间:2015-09-10 作者:Stanford
分享到:


      (三)具有良好实验条件和充足的研究场所、经费保障。人员与用房相对集中,原则上实验室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仪器设备总价值不低于2000万元。
       (四)依托学科应为高等学校的优势和特色学科,或是新兴交叉学科,并符合实验室建设规划和指南。
      (五)实验室申请立项时,一般应是已良好运行2年以上的行业、地方、校级重点研究机构,具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实验室建设指南和要求,符合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按规定格式填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高等学校应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并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等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
      第十一条 教育部组织专家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进行评审,择优立项,向高等学校批复立项结果,并抄送其主管部门。
       根据立项批复,高等学校组织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并组织专家组对实验室建设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后的建设计划任务书和论证报告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运行”的原则。鼓励部门、地方、企业参与共建。建设应严格按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的内容实施,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逾期未通过验收的实验室,取消立项建设资格。
       第十三条 建设任务完成后,高等学校经自查后向主管部门和教育部报送《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报告》,并提出验收计划安排。
     实验室建设验收由教育部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验收专家组一般由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依据建设计划任务书及验收报告,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意见。通过验收的实验室,经教育部认定后正式开放运行。
      第十四条 地方、行业的重点研究机构建设发展成为开放运行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后,可以同时保留其原有的地方、行业重点研究机构名称,地方政府和行业部门可继续按照原有渠道和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重视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科技、人事、学科、财务、资产等部门参加的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协调解决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保障实验室基本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100万元。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实行高等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并设立专职副主任和专职秘书。
        实验室主任由高等学校公开招聘和聘任,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首次聘任时一般不超过55岁。实验室主任应是高等学校聘任的全职教学科研人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报告、开放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2/3。

关键词:    浏览量:437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仪商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仪商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使用。
经本网授权使用,并注明"来源:仪商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归原版权所有人所有。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有作品的内容、版权以及其它问题的,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本网转载自其它媒体或授权刊载,如有作品内容、版权以及其它问题的,请联系我们。相关合作、投稿、转载授权等事宜,请联系本网。
QQ:2268148259、3050252122。


让制造业不缺测试测量工程师

最新发布
行业动态
政策法规
国际资讯
仪商专题
按分类浏览
Copyright © 2023- 86171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广州德禄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站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电话:020-34224268 传真: 020-34113782

粤公网安备 44010502000033号

粤ICP备16022018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