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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苏浙首次协同出立法通过长三角示范区条例,环境监测高质量“协同”发展


  来源: 仪器信息网 时间:2024-04-03 编辑:流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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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江苏、浙江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分别表决通过了《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三地的《条例》将共同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1月,由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组成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成立。经过五年的探索和建设,三地首次协同出立法,实现了三个“共同”和三个“同步”,即共同起草、共同调研、共同修改和同步审议、同步通过、同步实施,为示范区的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基础性法治保障。《条例》共计九章六十六条,对示范区内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创新发展、江南水乡文化、公共服务等跨区域协同制度,作出了全方位、多维度的规定。 

三地《条例》规定,建立生态环境标准区域协同工作机制,推进监测数据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制定统一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规范,在示范区统一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和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制定示范区统一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生命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现代服务业;加大对示范区内企业创新支持力度,鼓励示范区内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等申报长三角科技攻关项目,支持示范区构建科技成果与产业需求高效对接的平台和服务网络,通过科技创新券等方式引导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利用长三角全域的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人才培养、资源开放等服务,推进科技创新资源一体化配置。 


在水体共治联保方面,《条例》支持示范区实施联合河湖长制,协调统一太浦河、淀山湖、元荡、汾湖等主要水体的环境要素功能目标、污染防治机制和评估考核制度,加强跨界水体共保联治,推进周边以及沿岸地区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 


在固废处理方面,《条例》支持在示范区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编制、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农业固体废物等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水平。 


在实现“双碳”目标任务方面,《条例》支持示范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动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产品碳标识认证等试点示范;建立碳普惠机制,逐步推动碳普惠规则共建、标准互认、信息共享和项目互认。 


附: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三地《条例》内容一致,以下为江苏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江苏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2024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4号 

《江苏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3月29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治理体制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五章 创新发展 

第六章 江南水乡文化 

第七章 公共服务 

第八章 法治保障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以下简称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发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先手棋和突破口作用,打造中国式现代化的长三角样本,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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