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法治保障
第五十四条 省、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示范区建设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在示范区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部分规定。 因推行制度创新、重大改革等举措,需要在示范区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部分规定的,执委会可以向省、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省、苏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第五十五条 支持示范区推进生态环境、营商环境、公共服务、工程及服务等领域的标准化建设,探索建立示范区协同团体标准采信机制。
第五十六条 支持示范区通过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简化审批流程等方式,探索生产经营相关许可证件、资质资格等跨区域互认通用。
第五十七条 支持本省行政机关与上海市、浙江省有关行政机关在示范区加强行政执法协同,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完善常态化联合监管、违法线索移送、案件移送、联合执法、执法协助、信息共享等工作。 对青浦区、嘉善县行政机关依法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吴江区有关行政机关经审核符合证据效力要求的,可以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
第五十八条 本省与上海市、浙江省在示范区探索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统一,推动示范区内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处理结果基本一致。 吴江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在法定范围内对相关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条件、种类、幅度、时限等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第五十九条 吴江区人民政府应当与青浦区、嘉善县人民政府加强应急管理协同,建立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跨区域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做好风险防范、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六十条 吴江区公安机关应当与青浦区、嘉善县公安机关建立跨区域重大110接处警、突发事件处置联勤联动和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实行先期到场和协同处置。
第六十一条 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上海市、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示范区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和协同仲裁机制,统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协同处理的区域标准。
第六十二条 支持在示范区创新司法协作机制,在跨区域诉讼服务、调查取证、涉案企业合规、诉讼保全、执行联动、文书送达、信息共享、审判交流等方面加强协作。
第六十三条 支持在示范区推动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协作,保障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法律服务需求。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示范区先行启动区包括吴江区黎里镇,青浦区金泽镇、朱家角镇,嘉善县西塘镇、姚庄镇。 水乡客厅包括吴江区黎里镇、青浦区金泽镇、嘉善县西塘镇和姚庄镇各一部分,北至沪渝高速,南至丁陶公路—纽扣路,西至汾湖大道,东至金商公路。
第六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示范区协调区(昆山市锦溪镇、淀山湖镇、周庄镇)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活动,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