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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苏浙首次协同出立法通过长三角示范区条例,环境监测高质量“协同”发展


  来源: 仪器信息网 时间:2024-04-03 编辑:流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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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示范区建设实际,依法将有关管理权限授权或者委托执委会、吴江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 执委会可以根据示范区建设实际,提出需要授权或者委托的事项,并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有权机关决定。 


第十四条 在跨区域项目建设中,行政许可依法由本省和上海市、浙江省的行政机关分别实施的,本省可以会同上海市、浙江省共同确定一个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实行集中办理、联合办理。 在跨区域项目建设中,本省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委托上海市或者浙江省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 支持示范区探索建立跨区域投入共担、利益共享的财税分享机制和水乡客厅区域共同账管理机制,探索财政资金的跨区域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本省会同上海市、浙江省建立示范区统计制度与统计工作协作机制。 执委会会同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聚焦高质量、一体化、生态绿色和社会评价等核心发展指标,制定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发布反映示范区整体发展状况和趋势的发展指数。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七条 吴江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应当体现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要求,并征求执委会的意见。 


第十八条 本省与上海市、浙江省共同完善示范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协调规划目标,统一基础底板、规划基期、规划期限和核心指标,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规划编制、土地利用、项目建设的跨区域协同和有机衔接。 


第十九条 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与上海市、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报批。 跨区域的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由本省有关部门与上海市、浙江省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按照规定报批、联合印发。 吴江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第二十条 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行政区划管辖权限纳入本省国土空间规划,建立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定期评估和及时维护制度,落实全过程管理。 示范区规划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由执委会统筹使用。 执委会在水乡客厅等重点区域探索建立总规划师制度,对相关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提供第三方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 


第二十一条 示范区应当严格落实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和文化保护控制线,实施国土空间分级分类用途管制。 


第二十二条 本省优先保障示范区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统筹安排水乡客厅等重点区域内项目和区域规划的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国道、航道、通用机场以及水利、供排水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指标。 省、苏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省、苏州市和吴江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国土空间规划等,指导吴江区研究制定年度用地计划。 


第二十三条 本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推进示范区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支持示范区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在确保耕地总量不减、质量提升、结构优化前提下,推进省际毗邻区域空间布局优化、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生态功能提升、农村资源要素盘活,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与上海市、浙江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联合制定示范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执委会与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有关部门建立跨区域投资项目的监管衔接工作机制,依托国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优化投资审批服务,加强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与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等方面的协调联动。 


第二十五条 本省与上海市、浙江省共同推进示范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强示范区电力、水利、燃气、供排水、交通、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跨区域一体化基础设施网络体系。 本省与上海市、浙江省共同推进示范区公共交通建设,完善轨道交通布局,加强城镇之间公共交通网和特色交通系统建设,实现公共交通线路跨区域联通。 


关键词:仪器仪表    浏览量:9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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