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项目须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各专项规划,符合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要求。项目不得包含“两高一低”(即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设施设备,不得包含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淘汰落后设备,不得包含楼堂馆所、房地产开发等配套设备。
三、工作流程
(一)公开征集
市发展改革委适时向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各相关市级部门发出项目征集通知,同时通过市发展改革委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项目征集通知。
(二)组织申报
由项目所在地或项目单位注册地区发展改革委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组织申报。各项目单位应按征集通知要求及时完成申报。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书、项目立项文件(包括核准或备案文件)、设备采购合同或设备采购方案、贷款合同或融资计划书、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证书、项目真实性合规性承诺函等。
(三)项目联审
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委、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文物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审,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从是否符合投向领域要求和投资支持政策、是否符合行业管理相关政策规定、是否重复享受市级财政支持方面审核。
(四)项目推介
通过市级部门联审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形成推介项目清单,已签订贷款合同项目直接推送至签约银行,尚未签订合同项目公开推介给各银行。推介项目清单同步抄送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北京监管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五)银行签约
由各银行按照市场化和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保本微利的原则,自主选择项目,按照规范标准流程运作,严格贷款审批,完成贷款签约,及时投放贷款资金。
(六)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和审批
推介项目清单内项目完成贷款合同签约后,项目单位可通过项目所在地或项目单位注册地区发展改革部门,以书面方式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附据项目立项文件、贷款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等。市发展改革委按规定批复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七)资金下达
依据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和银行出具的付息凭证、付息计划,贴息资金按贷款付息进度,列入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下达至项目贷款签约银行。
四、监督管理
(一)各项目单位要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不得出现报送禁止类项目、项目信息造假、套取骗取贴息等问题。
(二)各银行要严格落实审贷责任,从严审批、从快发放,强化贷后管理,确保资金切实用于批复项目,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三)各区发展改革委部门落实属地责任,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合规性严格把关,负责将申报项目纳入市重大项目储备库,统筹调度服务,推动设备尽早到货投用、投资应统尽统。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工作机制,组织专人负责,落实好政策宣传解读、项目组织申报、项目审核、项目融资对接服务等责任。
(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加强监督管理,指导督促银行依规加快签约并投放贷款,跟踪监督贷款资金和贴息资金使用情况,严防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确保贷款和贴息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六)市发展改革委加强全过程跟踪管理,发现贴息资金不按政策规定使用的,及时追回贴息资金。
(七)市审计局加强审计监督。
(八)各相关项目单位、银行要自觉接受发展改革、金融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