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立信用管理制度。专业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客观、规范地记录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各类信用信息,包括项目申请者在申报过程中的信用状况,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信用状况,专家参与项目评审评估、检查和验收过程中的信用状况,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请中央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5.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和资源共享。项目参与单位应通过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及权益分配,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鼓励知识产权应用和有序扩散,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建立项目科技资源共享机制,推动重点专项实施过程中购买的科研仪器、产生的科技成果等信息公开、资源共享。
6.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对外开放。鼓励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及其任务(课题)承担单位与境外科研机构开展合作研究;对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类重点专项,探索按照对等原则扩大对外开放的合作机制。
7.继续做好在研项目管理。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整合范围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在研项目,继续按照任务书和项目批复执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原有计划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加强过程管理和验收,按时拨付项目经费,做好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工作,确保任务顺利实施。
各专业机构依照本通知制定相应的过渡期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科技部、财政部将结合过渡期内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调整完善,再正式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2015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