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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音视频设备、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认证工厂检查要求


时间:2015-07-27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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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工厂检查要求。本文中的工厂涵盖认证委托人(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生产者、生产企业。

1 职责与责任

工厂应规定与保证认证要求符合性和产品一致性等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

1.1 工厂应在其管理层内指定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并有充分能力胜任:

a)确保本文件的要求在工厂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持;

b)确保认证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并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样品一致;

c)了解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的条件,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标志的正确使用。

1.2 工厂应在组织内部指定认证联络员,负责在认证过程中与认证机构保持联系,其有责任及时跟踪、了解认证机构及相关政府部门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或规定,并向组织内报告和传达。

认证联络员跟踪和了解的内容应至少包括:

a)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换版、产品认证标准换版及其他相关认证文件的发布、修订的相关要求;

b)证书有效性的跟踪结果;

c)国家级和省级监督抽查结果。

1.3 需建立适用简化流程的关键件变更批准机制的工厂,应在其组织内任命认证技术负责人、并确保其有充分能力胜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适用简化流程的关键件变更的批准,确保变更信息准确及变更符合规定要求,并对产品的一致性负责。认证技术负责人应经认证机构考核认定。

关键件包括:关键元器件、重要部件和材料或关键元部件和材料。

2 文件和记录

2.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确保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记录以及必要的外来文件和记录进行控制。

对可能影响认证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和型式试验合格样品一致性的主要内容,工厂应有必要的设计文件(如图纸、样板、关键件清单等)、工艺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2.2 工厂应确保文件的正确性、适宜性及使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厂应确保质量记录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4个月。

2.4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获证产品的档案。档案内容至少应包括:

a)认证的相关资料和记录,如认证证书、型式试验报告、初始/年度监督工厂检查报告、产品变更/扩展批准资料、年度监督检查抽样检测报告、适用简化流程的关键件变更批准的相关记录等。这些资料和记录在证书到期后,仍需保存12个月以上;

b)工厂应保留获证产品的经销商和/或销售网点或销售信息,并按认证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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