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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音视频设备、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认证工厂检查要求


时间:2015-07-27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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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工厂应接受现场见证/目证试验。现场见证/目证试验的样品在工厂检验合格的认证产品中抽取,按工厂检查员指定的项目和要求,原则上由工厂检验人员利用工厂仪器设备实施,检查员现场见证。检验结果应符合认证要求。

6 检验试验的仪器设备与人员

6.1 基本要求

工厂应配备足够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确保进货检验、例行检验设备的能力满足认证产品批量生产时的检验要求。

确认检验由工厂完成的,其设备能力应满足认证标准的检验要求。

检验人员应能正确地使用仪器设备,掌握检验项目的要求并有效实施。


6.2 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应有文件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仪器设备的校准或检定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仪器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

6.3 功能检查

对用于例行检验的设备应建立并保持功能检查要求。当发现功能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功能检查结果及采取的措施等应予以记录。

7 不合格产品的控制

7.1 工厂应对不合格产品采取标识、隔离、处置等措施,避免不合格产品非预期使用或交付,返工或返修后的产品应重新检验。

7.2 工厂应收集国家级和省级监督抽查、工厂检查、监督抽样检测、客户投诉等发现的认证产品不合格信息,对不合格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工厂应保存相关的信息收集、原因分析、处置及防止再发生的措施等记录。

7.3 工厂获知其认证产品存在认证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认证机构。

8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要求

认证产品一致性要求的主要内容有:标识;涉及安全与电磁兼容性能(有认证要求时)的结构;关键件等。

8.1 标识

认证产品铭牌和包装箱上标明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应符合标准要求并与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的规定一致。

8.2 产品结构

认证产品涉及安全与电磁兼容性能(有认证要求时)的结构应符合标准要求并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和工厂的规定一致。

8.3 关键件

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a)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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