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检测机构应配合协会组织各项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针对在监督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应按时按计划进行整改,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六)检测机构应接受来自社会、媒体、群众和其他检测机构监督,认真对待和处理社会投诉或异议,与其他检测机构相互监督、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第三章检测机构市场竞争行为要求
第十条检测机构对外宣传应当准确传递信息,防止误导客户、误导市场。
(一)在宣传自身强制认证指定检测机构资质时,只能在国家认监委指定公告确定的范围及有效期内做相关表述,准确表述指定范围等信息;不得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机构资格过度宣传自身技术能力。
(二)检测机构在对外宣传时不应产生误导或暗示,使客户误认为国家认监委等机构对强制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负责。
(三)公开性文件、宣传材料、网站等在展示自身信息时,不能含有贬低或损害同行其他机构的信息和内容。
(四)在对外宣传不应产生误导或暗示,使客户误认为可以调整检测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应针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过程建立严密的可追溯体系,保证原始记录、数据、检测过程可追溯、可查证。
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及相关检测标准规定,根据自身条件合理规定检测周期,明确公示,不得以少检和漏检项目、违规简化方法程序等不正当行为作为市场竞争手段,不得采取任何违规降低检测成本的方式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当与其他检测任务共用样品、数据出具报告时,应当明确记录。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要严格价格管理,避免以不合理降价作为市场竞争手段。
(一)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根据成本合理核算强制认证产品检测费用并公示,不得在公示价格之外加收其他费用。检测机构公示的检测价格除收费标准外,至少还应包括收费方式、减免原则和方式。
(二)严格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自身定价及收费行为。检测机构应按本机构公示的认证价格标准收费,并保留凭证、记录等证据。
(三)为顾客同时提供其他服务时,应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服务的收费内容,不得以赠送附加服务、隐性返利等变相降价的不正当手段开展市场竞争。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开展同类产品的检测业务,在以下方面的要求应相对一致。
(一)对产品的基本检测项目和方法;
(二)利用企业资源进行检测的条件;
(三)样品进行检验整改的记录与追溯要求。
“相对一致”指相同、基本一致,或风险控制效果相同。此要求用以防止通过变换技术程序和技术方法降低检测有效性而降低成本,实施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