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检测机构应确保检测人员有权拒绝对检测结果公正性、科学性、准确性造成影响的一切干预,应对可能造成影响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时,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五章违反自律规范行为的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当发生对检测机构、检测人员违反本规范的投诉举报时,检测机构应自愿接受和配合协会的核实调查,就有关问题客观如实地向协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根据开展行业诚信与自律建设的需要,协会对检测机构组织开展同行检查,检测机构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四条协会可根据核实调查和同行检查结果,向主管部门提交调查和检查报告,并对调查和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检测人员违反本规范的要求,如情况属实,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惩处,并由所在机构依据本机构的相关奖惩规定予以惩处。
第二十六条检测机构违反本规范的要求,经调查情况属实,协会可按本规范进行处理,并报国家认监委。处理方式视情节轻重可分为限期整改、书面警告、公开谴责、交纳违约金或向认监委建议暂停或取消其认证资格等方式,也可以内部通报、公开通报违规事实及信息。
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如对协会的调查处理建议有异议,可于收到调查处理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申诉。协会对申诉内容进行再次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诉人。必要时,协会可将违规处理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进行复议。常务理事会的复议决定是最终决定。检测机构若对复议决定有异议,可向国家认监委反映。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二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本规范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