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建设高水平质量基础设施。对首次通过绿色产品(服务)认证的企业(组织),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浙江省绿色产品(服务)认证“领跑者”的企业(组织),奖励5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级、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产业计量测试中心验收的企业(组织),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首次通过省级先进测量实验室验收的企业(组织),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得浙江省检验检测服务业领跑机构(实验室)或浙江省服务业领军企业(检验检测领域)认定的企业(组织),奖励10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实验室(CNAS)或国际实验室(ILAC)认可的企业(组织),奖励10万元。对省级部门发文确定的小微企业质量管理提升行业类别内首次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小微企业,自认证通过后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1年以上,奖励5000元。对首次通过“同线同标同质”产品认定并成功上线“同线同标同质”在线服务平台的企业(组织),成功上线后所认定产品持续生产1年以上的,奖励5000元。
(十八)实施标准筑基工程。企业(含团体)主导国际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并发布的,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对参与国际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并发布的排名前三企业,按照主导制定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30%给予奖励。主导“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制定并发布的,奖励20万元。主导制定的浙江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首次评定为“浙江标准”的,奖励10万元。对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第一承担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高级、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九)实施品牌竞争力提升工程。新获中国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中国标准创新奖和省标准创新奖的,按省政府奖励额度给予1:1配套奖励。新获市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20万元。企业(组织)首次通过“品字标”品牌系列认证的,奖励30万元;首次通过自我声明等方式获得授权的奖励10万元,获得授权后通过认证的再奖励20万元。新认定“中国精品”“浙江精品”“浙江制造精品”“金华制造优品”的产品,分别奖励8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首次成功注册制造业产业集群区域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奖励30万元。
六、加大新兴产业支持力度
(二十)支持半导体产业发展。通过备案的半导体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25%给予奖励;自主技术的芯片、存储器、封装测试项目及芯片设备(如光刻机、刻蚀机、离子注入机、气相沉积设备等)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半导体企业建设万级及以下洁净室的,按洁净室装修工程费用的5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十一)支持软件信息业发展。企业成立三年内每年给予15平方米/人的房租奖励。对自主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200万元。毕业5年内的计算机、软件等专业人员来金华软件企业就业的,5年内按大专、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给予奖励,累计分别不超过11万元、16万元、21万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经省认定的软件企业,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奖励。
(二十二)支持量子通信产业发展。经评定的应用相关量子通信技术的企业或单位(不包括政府部门),按其年服务费用给予3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量子应用领域新升规纳统企业,在原升规奖励基础上再奖励20万元。
(二十三)支持氢能产业发展。完善氢能产业布局,对新建运营的加氢站设施,按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单个加氢站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0万元。对建成运营且符合国家燃料电池示范城市终端氢气指导价格要求的加氢站,按15元/千克给予加氢量补贴,从次年开始逐年降低3元/千克。
(二十四)支持新兴产业招引。由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限于货币出资)入股新注册或新迁入的半导体、软件(人工智能)、信息服务业、量子通信、氢能等产业企业,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投资机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七、强化制造业人才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