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年10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近日,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采取生态环境电子政务专网移动视频方式召开,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主持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等几个条例。
会议指出,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环境管理的“顶梁柱”。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既是落实党中央要求、深化生态环境监测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完善生态环境监测顶层设计的迫切需要。要通过制定条例,推动监测工作依法开展、监测管理依法行政、监测数据合法有效。要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监测改革的决策部署,将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好经验,在条例中固化下来。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主管部门、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排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要着力抓好条例制定后续各项工作,推动条例尽快发布实施。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指出,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状况和污染物排放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调查普查、遥感解译、分析测试、评价评估、预测预报等活动。包括对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海水、土壤、声、光、热、生物、振动、辐射、温室气体等环境要素质量的监测,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河湖、海洋、农田、城市和乡村等生态状况的监测,以及对各类污染物排放活动的监测。以后所有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将按照生态环境部颁布的标准执行。
条例表明,国家支持生态环境监测高新技术、先进装备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鼓励开展新型污染物、应对新兴环境问题和履行国际环境公约涉及污染物的研究性监测,保护生态环境监测知识产权及成果。
同时,通过自动监测设备、设施获取的真实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从目前公开《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来看,将对环境监测仪器企业及环境监测市场将会是重大利好!